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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转包、转让、出租等合同的民事性质自不待言发布日期:2024-03-28 浏览次数: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篇1

 

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应该有清晰地正确的价值理念,先进的环保的生产发展模式,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撑体系以及技术创新与推广保障体系,多管齐下,实现农业生产与环境保护,从源头遏制,从过程防治,有监督保障。特别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机遇,全力保护与建设农业生态环境。本文主要从环保意识、法律法规体系、技术支撑以及经济手段等方面提出黑龙江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路径。

 

一、培育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养公众环保意识。环境问题的产生主要源于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就要通过对社会公众的环保宣传与教育,使其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和生态伦理观,以达到重新建立起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需要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农民的认可与支持,所以必须让各级政府和农民充分认识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业生产发展的关系,了解各自地区以及黑龙江省农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困境,清晰地认识到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深远意义,牢固树立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责任感和责任心,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主力军。首先,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全省民众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基本知识,通过电视、广播和杂志报刊等途径,大力宣传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及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使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观念形成共识、深入人心,并体现在发展农业生产的具体行动中。同时,农业生态环保工作要从娃娃抓起,在农村中小学生文化素质教育中加强环保教育。其次,培养公众环保意识,使公众了解生态环境,尊重生态环境客观规律,树立生态伦理观念,在这种尊重生态环境及其规律的思想中,促使人类转变对待环境态度观念,转换社会生产、经济发展方式,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代替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使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和谐统一,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为提高保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成果,为环境保护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律后盾,黑龙江省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不断的补充关于生态环境、自然环境方面的立法,完善具体可行性条款,明确环境保护法律的主体与范围等相关细节,使黑龙江省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能够切实解决黑龙江省农业生态环境面临的问题,强化环境保护成果。此外,需要强化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树立全新的环境行政执法理念,增强农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环境行政执法必然涉及并影响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问题,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必须强调发展与环境的辩证统一,即把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当做一个互相影响、互相制约、互相依存的统一整体。

 

三、完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

 

黑龙江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主要是实行农业生态补偿。农业生态补偿利用市场经济的规律,激励和保障农业生态环境资源的利益相关方,实现多元主体的共赢。农业生态补偿制度不同于传统的带有惩罚性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它是一种多元的保护机制,对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和实现环境友好型社会有重大的意义。就黑龙江省而言,首先,要增加农民收入,减少农民为维持生存对生态环境进行的破坏;其次,政府还应采用银行贷款、财政转移支付等多种渠道,对因进行生态环境保护而减少收入的农民进行补助,尤其是对兴建生态保护林体系的农民进行鼓励及补偿;第三,对于在农业生产中为了减少对环境的破坏而采取优良措施的以及使用对环境保护有利方式生产的农户给予一定奖励;最后,可以利用项目管理实施农业生态补偿,即运用项目支持或项目奖励的方式,将补偿资金转化为技术项目安排到农业环境治理中,使外部补偿转化为自我积累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的补偿,其目标是形成农业地区的自我发展机制。

 

四、强化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技术支撑

 

加强水资源管理。黑龙江省目前的水资源管理方式是分散的各自为政,这样不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推行,黑龙江迫切需要协调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流域水资源管理的关系,实行以流域为基础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合理利用有限水资源的整体布局、全面策划考虑区域经济发展与水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流域水资源统一考考虑需要对全流域的水资源进行统筹安排,协调上下游用水矛盾,协调地表水、地下水关系,大力提倡和推广节水产品和节水技术,提高用水效率,保护流域生态。

 

加强土壤保护和管理。不断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以及河流流域的综合治理,植树种草,防治土壤沙漠化,治理水土流失;改革耕作制度,保持水土。根据条件,推广少耕和不耕栽培技术;选用抗病虫害的作物,控制农药的使用量,生产使用无毒、低毒农药,特别加强生物防治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减少农药对土壤的污染,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持土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在黑龙江省范围内大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化肥和可降解农膜,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减轻化肥农药对农田、渔业水域和农产品的污染。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对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粪便进行集中处理,对养殖规模小以及散养的畜禽粪便结合农村沼气池进行处理,改善黑龙江农业生态环境质量。

 

加快农业生态环境预防监测网络工程建设。黑龙江应围绕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重点,利用现有各种监测预防设施和机构,建立现代化的包括水环境、区域生态与资源、地质灾害以及重大气象灾害等多因子、多层次的综合性的预防监测网络体系。加快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各类污染源监管、农业生态环境管理支撑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形成完整的污染源监管体系。

 

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它需要构建一系列的保护体系——认识体系、法律体系、经济手段、技术手段等综合发挥作用来得以实现。从认识体系方面要着力加强环境教育,不断提高民众的环境意识,因为环境意识的高低标志着一个民族的素质高低;在法律上应完善环境立法,特别是农业生态环境的立法,同时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为环境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经济手段的实施,主要适应时代的发展,遏制污染趋势。技术手段则是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篇2

    【正文】

    一、从城乡比较的角度看农村生态环境问题

    继城市生态环境问题之后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再次引起人们广泛忧虑。近年来农村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均29%的速度递增,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经济,制约社会,涉及政治的重大问题。[1]由于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晚发于城市生态环境问题,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的历史上存在偏差,污染防治投资几乎全部投到工业和城市,农村环保设施几乎为零,城市环境的改善甚至是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2]不仅如此,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也习惯于依赖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经验而很少采取能反映自身特点的治理措施。因此,本文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逻辑起点建立在讨论农村生态环境问题自身特点之上。

    我国农村范围广阔,汇聚了水、土地、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等绝大部分自然资源。近年来,随着城镇化飞速发展,污染产业向农村转移以及受农业生产长期破坏的影响,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有加剧的趋势。据2000年《全国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和2007年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我国森林资源存在总量不足、质量不高、过度采伐等问题;天然草原面积3.93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41%,但有90%的天然草原出现不同程度的退化,而退化、沙化草原是中国主要的沙尘源;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37.08%;耕地质量退化趋势加重,退化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40%以上;农村环境污染严重,农村面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双重威胁。和城市相比,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不仅表现为土壤、水和大气污染,而且还强烈地体现为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数量和质量下降,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环境整体质量下降。自然资源因素不仅是农村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重要原因(自然资源的不当利用)也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体现(自然资源数量和质量下降)。具体而言,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具有以下显着特点:一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涉及区域广,地区差异大。农村生态环境在整个生态环境中占有重要地位,其破坏对整个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和全局性影响。二是与农村工业比重低、农业家庭经营方式的现状相适应,农村环境污染源小、数量多、分布广,农业生产活动是造成农村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其中由于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造成的面源污染比重较大,且有不断上升趋势。三是农村生产生活对自然资源的依赖程度高,农村生态环境破坏常常发生在自然资源利用中,如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污染和土地退化、盐碱化的影响;过度放牧造成草原荒漠化;滥砍滥伐对森林的破坏;过度狩猎造成野生动物种群下降等等。四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与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以及农村贫困密切相关。农民为了维持自己的生活往往不得不去破坏环境。[3]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上述特点表明,其治理除了借鉴以工业污染防治主要体系的城市生态环境治理经验之外,尤其需要重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广、散,农村生产活动特点和自然资源在生态环境问题中的地位。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分析民事合同治理的现实基础。

    二、民事合同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现实歧向

    在环境治理中,合同很早就得到了运用,如日本在20世纪60年代就创设了“横滨方式之公害防止协定”。如今,行政合同在生态环境管理中被广泛运用。近年来我国学者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又提出了环境合同和环境民事合同。根据学者界定,环境合同是指“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就环境资源使用权的确立和转移达成的协议”,[4]环境合同概念的提出对于探索环境法上的合同具有重要意义。有疑问的是,环境合同将“国家与私人之间的环境分配合同”与“私人与个体之间的环境消费合同”[5]都纳入环境合同范畴,如何协调现行具有环境内容的行政许可合同与民事合同之间性质和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且“国家意志在环境合同中处于基础性地位”[6]是否能够涵摄环境合同中“私人与个体之间的环境消费合同”也不无疑问。环境民事合同顾名思义就是以环境资源利用保护为目的的民事合同。在张炳淳先生看来,环境民事合同“应用了合同的外观形式,将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污染防治及污染损害赔偿等事项通过合同加以约定,以确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7]环境民事合同的提法仍然面临合同目的、性质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以张文例举的发电厂与二氧化硫回收单位签订的二氧化硫回收合同为例,该合同的缔结并不一定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完全可能是经济人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结果。该回收合同亦属于民法上的一般民事合同而适用民法调整。因此,至少就目前而言,环境合同和环境民事合同的提法有待进一步论证而难以在生态环境治理上与环境行政相提并论。正是基于此,本文将农村生态环境合同治理的探索转向一般民事合同。

    (一)民事合同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重要地位

    从造成农村生态环境的原因来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是主要的原因。农村是自然资源的主要分布场所,农村生产生活对自然资源有很高的依赖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具有负外部性,如自然资源的破坏和浪费、环境污染、生态失衡等。因此,自然资源的直接或间接利用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规范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基本出发点。我国实行的是自然资源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在自然资源二元公有制框架下,自然资源的利用往往是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利用。《行政许可法》(2003)第十二条将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作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但是对于行政许可后是否需要缔结合同以及合同的性质并未做出统一规定。理论上存在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之争。笔者拟从国家的双重身份的角度进行分析。国家在自然资源的初次分配中具有双重身份即所有者和管理者,国家基于管理者身份体现在对有限自然资源享有的行政许可以及事后监督上,而国家参与有限自然资源许可合同缔结是其所有权者身份的体现,由此形成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将土地、林业、渔业、牧业承包合同纠纷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等都列为民事纠纷。自然资源转包、转让、出租等合同的民事性质自不待言。自然资源民事合同是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利取得的重要途径,生态环境源头控制目标要求我们在可能危及生态环境的合同缔结时就应当着手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因此自然资源民事合同在农村生态环境源头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自然资源民事合同而不是合同缔结后第三方观察到的单方行为是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逻辑起点。欲从自然资源配置和利用角度进行规范以从源头上控制自然资源利用不当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合同的绿化是必不可少的。对自然资源配置和利用民事合同的绿化和监管就形成了民事合同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基础。非因自然资源的直接利用产生的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如农村某些工业污染、居民生活污染和外来生物入侵等,民事合同仍然是其权利的取得、行使和让渡的最重要的形式,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同样可以建立在诸如此类的民事合同之上。

    (二)民事合同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不当缺失

    基于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各国均采取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也概莫例外。从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来,经过三十年的发展,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已基本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环境污染防治法和自然资源单行法为主干,以及大量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构成的政府主导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法律制度内涵其中。这些法律制度规定政府在包括农村在内的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地位、职责、基本制度等,确立了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如《宪法》(2004)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保护法》(1989)第七条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分工合作。不过,政府在农村生态环境法制建设上也存在城市化倾向。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虽然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也有所涉及,但立法是以城市污染防治为中心,对农村污染严重的化肥农药污染、农用塑料薄膜污染、养殖业污染以及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等缺乏具体规定。除了政府主导的行政命令环保监管模式外,民间环保组织是另外一类引人注目的监管模式。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民间环保组织先后在西方一些国家建立起来,如自然资源保护协会、地球之友、绿色和平组织等。我国从1978年成立第一个官办民间组织环境科学协会以来至2005年底,共有各类民间环保民间组织2768家,从业人员公有22.4万人。[8]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民间环保组织扶贫解困,推动发展绿色经济等也做出了一些有益工作。然而,作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市场模式重要内容的民事合同治理尚未建立。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篇3

为了能够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和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所以,在保证我国粮食丰产增收的前提下,还需要重视粮食的生产安全,通过一些措施来提高农民的收入,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农村贫困的现象,促进我国农村的综合协调发展,最终实现对我国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农业的发展和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会对植物资源的保护起到有利的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3]。

1)通过农业经济的发展,可以促进农民增收,进而提高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的水平和质量,由此可以与外界有更多的交流和沟通,从根本上提高农民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意识,并且将会对植物资源的保护起到积极的作用。

2)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在农业资源的利用方式上采用了粗放式的经营利用,并没有实现精细密集利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农业发展中的应用。所以,我国的粗放式经营利用不仅不会给农业生产带来有效的利用效率,还会不利于我国植物保护工作的持续进行。但是,目前我国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选择了精细密集和高新技术产业,这样不仅可以达到农业利用效率提高的目的,还可以有效保护植物资源。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农业发展也必须要加快发展速度,以有效改变我国粗放式经营方式逐步转变为精细密集和高新科技产业的利用,更加有利于我国植物保护工作的进行。

3)由于经费的缺乏,对一些比较珍稀的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落实不到位。因此,农村经济发展,带动加强相关方面的投资,可以促使将植物保护工作落实到位。

2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2.1加强法律意识,依法保护农业环境

我国为了能够进一步保护农业环境,必须要加强农业法制的建设,并且通过宣传,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进而可以做好依法兴农。必须要提高相关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目前我国大部分农业环保工作都是由非农业环保专业人员来进行的,所以必须要提高他们相关的农业知识,从而能够适应农业环保工作。另外,还必须要提高法律的权威性,积极地消除地方保护主义,能够在农业环保工作中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通过对农业环境保护法的宣传,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通过法律来保护农业环境,进而可以实现植物资源保护的目标。

2.2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通过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可以达到对农田保护的目的。耕地是我国农业可持续性发展的基础条件,所以,为了能够避免我国耕地减少的趋势,必须要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并且应该以农田保护区作为核心内容来建立相应的耕地保护制度,对农田提供特殊的保护措施。另外,为了能够实现生态环境的保护,必须要对农村的可再生能源进行开发和利用,比如,沼气和太阳能的推广和应用,就可以从很大程度上缓解我国农村能源短缺的现象[4]。在农村灌溉技术方面还必须进一步改进,通过对灌溉技术的控制和改进,不仅可以控制水环境的污染,还可以节约我国水资源。

2.3建设与推广生态农业

生态农业是一个非常专业、非常复杂的体系,不仅涉及到生态学、经济学及生态经济学的知识和原理,还涉及到各种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手段,然后再与我国的传统农业进行有效结合,最终建立的生态农业。生态农业的建设,其主要目的就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起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有效地解决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是现代化的农业发展模式。随着实践的证明,生态农业是一种促进生态良性循环和有利于植物保护的农业生态体系,并且在实践工作中体现了其合理性和科学性。所以,为了能够更好地建设我们的家园,必须要大力建设和推广生态农业。

3结语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篇4

摘要:财政支农投入是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促进生态友好型农业发展、加大生态保护建设力度的基本前提。本文通过对湖南省财政支农投入及其环保效应的调查,分析了制约湖南财政支农投入环保效应发挥的因素,探索了加强财政支农投入环保效用发挥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财政支农投入;农业生态环境;经济手段

在推进“四化两型”、建设“四个湖南”、实现“五个发展”的战略背景下,湖南省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省,农业生态环境问题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财政手段是政府发挥作用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财政支农投入会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产生积极且不可替代的影响,并在促进农业永续发展过程中担负重要使命。

一、现行湖南财政支农投入及其环保效应分析

1.湖南省财政支农投入现状分析

从绝对数额上看,2007年至2012年6年间湖南省财政支农投入从125.92亿元增加到447.74亿元,增加了321.82亿元,年平均增长53.64亿元,与此同时,湖南省农业GDP 也呈现绝对增长的趋势,从1626.48亿元增加到3004.21亿元,如图一所示。在湖南农业不断发展的同时,农村生产、生活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的趋势进一步扩大,这种情况下更需要政府充分发挥调节和引导作用,加大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随着近年来财政支农投入总量的不断增加,财政用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支出也随之增加,这些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物种资源保护、耕地地力保护、草原草场保护、渔业及水域保护、农业环境监测等方面,对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从相对数额上看,同其他主要财政支出项目相比,做为一个农业大省,湖南省财政支农投入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如图二所示。虽然财政支农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2007年的9.28%增加到2012年的10.87%,但近几年该比重呈现明显下降,特别是2010 年较2009 年下降了4.86%,这无疑会使财政用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支出的相对比重降低。另外,从图二中也明显可以看出,湖南省在教育、科研方面的投入迅速增加,2012年较2007年增加了606.76亿元,年平均增长101.13亿元,这对提高农业人口素质、加快农业技术改革、转变农业生产方式,进而加强湖南农业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促进农业永续发展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2.湖南财政支农投入的环保效应

从湖南近些年来财政支农投入的实施情况来看,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积极效应正日趋明显。首先,农业自然资源得到保护,强化土地资源保护,耕地总数增加;积极开展退耕还林,提高林地保土、蓄水能力;全面保护农业野生动植物,确保生物多样性。其次,农村生产环境有所改善,开展清洁生产技术培训,包括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农药肥料综合管理等综合技术措施;新建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发酵处理池、新建农业投入品固体废弃物收集池;安装频振式杀虫灯,推广秸杆机收还田,综合处理和利用禽畜粪便,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同时,农村生活环境不断净化,分户或联户设置垃圾收集设施;以村为单位,统一建设乡村物业综合管理站,分类清运、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及农作物秸秆;以户为基础,配套建设单户或联户生活污水净化池或沼气池,消除农村污染源。

但与此同时,湖南农业生态环境中一些仍然存在的、较为严峻的问题也不可忽视。比如,据湖南二次土地调查数据显示:湖南人均耕地为0.06公顷,仅为全国人均耕地的59.2%,不到世界人均水平的五分之一;相当部分耕地质量不高、耕地后备资源不足,长株潭地区、湘南地区有部分耕地受到中、重度污染,不宜耕种,还有一定数量的耕地因开矿塌陷造成地表土层破坏,已影响正常耕种。另外,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过多使用化肥、薄膜、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现象也较突出。据2013年湖南统计年鉴数据测算,2007-2012年间湖南省化肥的使用量增加了9.63%,同期农药的使用量也增加了12.74%,农药、化肥的不当使用,使土壤、水、大气等资源受到污染,造成耕地、水体质量大幅下降,酸雨迅速增加,薄膜的使用量在短短6年间增加了16.91%,地膜残留物严重破坏了土地的理化性能和土质,使农作物大幅度减产。

二、制约湖南财政支农投入环保效应发挥的因素分析

近年来,尽管湖南省各级政府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高度重视,投入也逐年增加,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也应该看到所实行的财政支农政策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支农投入的比重低

尽管2007年到2012年间,湖南省财政支农投入绝对数量增加了4倍多,但其总额占湖南省财政支出总额不足11%,相对于一般公共服务、教科文卫、社会保障与就业等支出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由于财政支农投入除了用于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方面外,还需向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生产发展、社会事业发展、防灾减灾等方面倾斜,因此造成财政对农业生态环境投入的资金不足,制约着全省自然资源的保护、环境质量的改善。

2.农业补贴结构及方式不合理

从各国农业补贴的范围来看,财政对农业的补贴通常是多种类、多环节的,不仅涉及水土保持、禽畜保护、退耕还林等有利于生态环境良性发展的方面,同时还包括农药、农机、农膜、化肥等有利于农业经济发展的传统农业补贴项目,但另一方面这些项目又可能带来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生态退化等诸多问题。而从湖南省目前的实施情况来看,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主要支出是化肥价差补贴,虽然数量上有下降趋势,但幅度不大。另外,2004年以来我国大规模实施了直接补贴政策,改变了传统的通过流通渠道间接补贴方式,转为直接惠及农民。但从实施效果来看,由于存在补贴价格、补贴对象难定等困难,使得直补政策执行难度加大、效率大打折扣。

3.资金投入渠道单一

农业生态环境投入的资金应该具有多元化的来源,但从目前湖南的实际来看,几乎全部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投入,地方财政特别是基层财政县乡(镇)对此投入“有心无力”。究其原因,一方面,县乡(镇)两级财政是我国五级财政级次中最为困难的两级,根本无力承担本地区农业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的相应支出;另一方面,驱动其他社会资金向农业投入的机制没有形成,事后的优惠措施根本无法调动乡镇企业等主体环境污染治理的积极性。

4.资金分散使用、缺乏监督

湖南省在财政支农资金不足的前提下,专项用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偏低。同时,资金的管理部门较多,比如,涉及到乡村清洁工程的多种专项资金,至少包括农业、卫生、交通、水利等部门在众多项目上分散使用;除此之外还存在缺乏监督的情况,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挪用、错用等以假乱真、以虚充实的现象。

三、加强财政支农投入环保效用发挥的对策

1.加大财政支农的投入力度

根据湖南农业发展的现状,当务之急应不断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需要加大,增加财政支农的投入,进而保证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不论中央还是各级地方财政,每年应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农业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与此同时省级财政还要继续增加投入力度,主要支持规模化禽畜养殖场的污染治理,推广新型垃圾处理模式,面源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和湖南省美丽乡村建设工程等。

2.优化财政支农的投资结构

财政资金是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的基础,但并不意味着财政就要“大包大揽”,只能“有所不为而有所为”。在财政支农资金有限,财政对农业资源保护和污染治理方面投入既定的前提下,就应该将有限的资金分配到最需要的地方,发挥最大效应。凡外部效应大的项目,财政就应对其投资;而属于微观主体能够直接受益的项目,就应引导社会资金流入,财政无需对其投资。因此,按照这样的原则,湖南当前财政支农特别是支持农业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应集中突破三个方面,即大力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教育与科技投入、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

3.转变农业补贴方式

目前湖南省大部分农业扶持资金集中在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价格等直接补贴领域,当务之急应该调整财政直补的重心。首先,加大农业生态环境补贴,避免以往一味追求农业产量而大量投入农药、化肥、农机、农膜的现象,以期引导农民主动进行退耕还林、退耕还草、退渔还湖等;其次,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变农田水利设施年久失修、老化的现状,降低粮食生产成本;最后,积极推广农业先进技术,如因地制宜地开展绿色种植和养殖技术的免费培训等,实现农业高效、环保的双效目标。

4.创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投融资机制

湖南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中明确指出:“创新环境金融产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投资的优惠政策,引导银行、企业和社会投资;及时公布环境保护投资治理工程、环保技术需求等,完善有关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对环境保护领域的投入。”农业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的工程。财政资金毕竟是有限的,只能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关键是迫切需要加快农业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的投入体制创新,拓宽投融资渠道,运用诸如贴息贷款、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事前激励的政策措施,引导多种社会资本向农业环保领域流动。

5.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

创建“以政府为主导,以规划为引导,以统筹为核心,以创新为动力”的资金整合模式,统筹协调,集中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整体效益;同时,鼓励政府采购,对符合绿色消费标准或取得绿色产品标志的农产品鼓励政府进行绿色采购,既可以节省政府支出,又能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促使农产品生产企业向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转变。

参考文献

[1]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统计年鉴2008-2013[Z].中国统计出版社.

[2]湖南省人均耕地仅0.9亩,耕地保护形势严峻.错误!超链接引用无效。,2014-3-6.

[3]范东君.财政支农投入增加对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影响[J].湖南工程学院学报,2011(1).

[4]肖顺勇“乡村清洁工程”的主要内容[J].湖南农业,2007(5).

[5]湖南省“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hunan.gov.cn,2013-1-21.

[6]于海.基于生态约束谈政府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环保责任[J].经济前沿,2006(8).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篇5

在美国开发中西部进程中,有两个大规模集中开发的时期:一是1860-1890年,这一时期开发西部的主要动力来源于皮货贸易、土地投机以及奴隶主庄园的扩张。二是1930-1970年,在大规模开发时期内,美国联邦政府陆续出台了有关中、西部开发的法律和政策,极大地加快了美国中西部地区的农业开发的速度。

19世纪中叶,美国联邦政府为了鼓励西部农业开发者,除制定了灵活多样的土地开发政策外,还陆续颁发了《沙漠土地法》、《鼓励西部植树法》等法律。以法律和政策的形式明确了只要在西部地区植树、种草或修筑灌溉沟渠达到一定面积和一定时间,就可以免费或低价获得一定面积的土地。这些法律和政策的实施,促进了美国西部的土地开垦和农业的发展。从1836年到1985年,美国中西部新开垦的耕地面积为2.45亿英亩,相当于原有耕地面积(1.6亿英亩)的1.53倍。随着耕地的增加,粮食产量倍增;玉米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1061.3万t,增加到1989年的1亿9120万t,增加了约17倍;小麦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389.5万t,增加到1989年的5540.7万t,增加了14.2倍;大豆由1934~1938年期间的平均每年23.3万t,增加到1989年的5244万t,增加了224倍。使美国成为世界主要的粮食出口国;美国主要畜产品的平均年产量:1961~1965年期间,肉类335.28万t,牛奶1139.9万t,鸡蛋78.4万t。到了1989年,肉类(不含鸡肉)、牛奶、鸡蛋的平均年产量,分别增加到1818.9万t、6543.2万t、397.4万t,分别比1961~1965年期间增加4.43倍、4.74倍、4.07倍。

但是,大规模的垦荒活动,在中、西部开发初期,一些农场主为了获得更加丰厚的农牧业利润,对那里进行了掠夺式的开发,使该地区的农地、水等自然资源遭到破坏,土地荒漠化加剧,生态失去平衡。

2农业生产与资源、生态环境问题

在美国,由于农业的开发而引起的资源、生态、环境问题,如,土壤侵蚀,水资源枯竭,盐害,水质污染,生态系统失衡,等等。

下面讨论在美国由于农业开发引起的土壤侵蚀、水资源枯竭、盐害、水质污染4个方面的资源与生态环境问题。

2.1土壤侵蚀

美国联邦农业部的最新调查研究结果表明:引起农业生产力低下的土壤侵蚀面积达6900万英亩,约占耕地总面积3亿4500万英亩的20%。土壤侵蚀主要发生在:长期不断地种植较单一的农作物的耕地,即不实行轮作、不实行休耕的农地,机械化大农场。此外,美国政府以往的农产品价格扶持政策、增加农户收入的各项优惠政策,导致农户以垦荒的途径扩大种植面积,增加农产品产量,维持较高水平的收入。

由于对土地、水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由于受风和水的侵蚀,美国全国的农地每年土壤流失量高达27亿-31亿t;造成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面积达1亿1800万英亩。

2.2一些主要农业生产地区水资源枯竭

根据美国联邦农业部的统计资料:1949年美国可灌溉耕地面积为2500万英亩,到了1978年则增加到了5000万英亩,稍后减少到了现在的4500万英亩,其中包括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1200万英亩可灌溉耕地和1340万英亩地下水位下降的耕地,分布在北部平原、南部平原、丘陵地区、太平洋沿岸的17个州;例如,西部的加利福尼亚州中央的溪谷地区,地下水位的降低,已成为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另据美国联邦农业部的调查,1980-1984年,有1400万英亩的可灌溉耕地的地下水位每年下降0.5~5.0英尺。

2.3盐害

美国西部的干旱地区,是“灌溉农业区”,引起盐害的危险性极高。在这里不但有钠盐,还有钙盐、镁盐等各种盐类。加利福尼亚州受盐害最严重,加州的中部及南部帝国峡谷等主要农业区,降水极少,在那里若不进行灌溉,进行农业生产是不可能的。那里灌溉用水的水源是:地下水、圣礼河水、科罗拉多河水。因为科罗拉多河水含盐,加州中部、南部地区的土壤也含盐,所以,用含盐的水灌溉农田导致了耕地表面盐分过度积累,农作物因受盐害而枯死,耕地也逐渐变成了荒漠。现在,对此采取的对策是:用自动撒水器撒大量的水来希释盐分,使盐分流入地下。但是,这样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时间一长,地下水盐分含量增高,当盐分含量高的地下水位上升到农作物的根系部位时,就会导致农作物枯死;或用盐分较高的地下水灌溉农田使农作物枯死。为解决这些问题,也曾采用抽水机抽取地下水的方法,来降低地下水位。但是,盐分较高的水,向何处排放?这一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例如,为降低地下水位,曾将盐分较高的地下水排放到Gustafson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该保护区发生了水鸟和水生植物受害事件,如水生动、植物生长畸形,以水生动物为食的水鸟因吃了这里的畸形动物也生长畸形,水鸟不下蛋,或生了蛋也孵不出小鸟。由于发生了这类事件,排水处于被禁止状态。如果在今后的10年中,这里仍禁止排放地下水,随着含盐分较高的地下水位的上升,将有100万英亩的耕作,因盐害而充耕,变为荒漠。到目前为止,含盐分较高的地下水的排放问题仍没有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

2.4水质污染

由于农业开发、生产活动而引起的水质污染,是众多损害大而且涉及范围广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之一。水质污染主要是由于农业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地表土流失,这些流失的地表土沉积在湖底或河底,恶化有关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此外,美国的农民为扩大耕作面积,将湿地转化为农田,也使那里的动植物的生存环境受到破坏。就农业生产而言,大量使用氮和磷随地表水流失到河流及湖泊中,使河水及湖水产生富营养化问题,给动植物的生存带来负面影响;杀虫剂会使水生动、植物产生畸形,乃至死亡。据美国联邦农业部的调查资料显示:在美国,流入河流湖泊地表水的水质污染物约有50%来自农业生产活动,主要是由土壤侵蚀、水土流失造成的。其中有50%-70%为氮和磷,主要来源于耕地上的化肥与围栏育肥方式所聚集的家畜粪便。水质污染不仅使地表水质恶化,而且对地下水资源的水质也有重大影响。如果农业生产上使用的化学物质一旦污染了地下水,就会污染整个地下水水脉。地下水质污染,危及着农业生产地区人口总数的97%,占美国总人口50%的居民健康。因为,这些居民要饮用地下水,所以水污染问题的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

3美国的农业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

面对农业生产、开发资源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美国联邦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注重与农业生产、开发相关的资源、生态、环境的保护,制定了一系列旨在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保护耕地、水等自然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法规和长期计划,特别是联邦政府1985年制定的“农地保护计划”,大规模地实施退耕还草、退耕植树、或休耕;到1990年共将1亿1800万英亩的农地纳入,发挥了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

3.1农业立法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

美国联邦政府于1985年修订了农业法,修订后的农业法的主要内容是:①为提高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出口,政府对农民支付农产品出口补助金;②为减少农产品库存积压,扩大农户对农产品市场的选择权(交易条件、方式等);③通过实施农地保护计划(CRP),贯彻对农地进行保护的方针。此外,该法还包含了有关资源、环境保护的条款、草地保护、沼泽地保护等条款,制定这些条款的目标是:持续地提高农业生产的劳动生产率,保护土地和水等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为实现该目标,政府制定了长期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计划,即与该法相辅相成。

1990年美国联邦政府再次修订了农业法。修订后的农业法的目标是:通过实施农地、水等资源的保护及水质改善、湿地的生态环境系统保护、食品安全性保障对策,以保证农业生产力的持续提高,保证向消费者供给“绿色”的农产品。为实现上述目标,在农业法中还增添了关于“持续农业”和推行新的耕作方法的条款。

修订后的《农业法》,沿袭了食品安全保障法的方针,增加了对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该法的主要政策目标是:市场理论的应用;提高美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农地、水资源)。该法由9项条款组成,有关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条款是第2项和第7项。

3.2农地保护计划

就其内容来看,可以说是荒漠化防治计划。其主要内容是:针对农业生产给土地、水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带来的破坏,在容易发生荒漠化的地区,实行有计划的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及休耕(如种植以改良土壤为目的的豆科植物等),即在美国联邦农业部的监督下,对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实行为期10年的休耕或永久性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同时,作为补偿,由联邦农业部每年向该计划的参加者(农户),支付一定数量的补助金(按每英亩一定的单价乘以退耕、休耕地面积的方法计算,并被称为地租,下同):联邦农业部退耕还草或退耕还林的农民支付树木和草的种植费用总额一半的补助金(一次性的补助)。

农地保护计划的主要目的是,减少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农地土壤侵蚀量,防止荒漠化蔓延。除此之外,还有以下五个较具体的目的:①通过农地保护计划的实施,长期保持美国农业的食品及天然纤维的生产能力;②减少由农业生产而产生的环境污染物质的数量;③改善水资源质量;④保护野生动、植物;⑤通过减少农作物种植面积的方法,抑制农产品生产过剩,通过总量控制来保证农户增加收入(稳定和提高农产品价格)。

根据联邦政府统计,1989年联邦农业部对大约6300万英亩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耕地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管理,每年减少土壤侵蚀量达8亿t;到1990年,联邦农业部对容易发生土壤侵蚀的1亿1800万英亩耕地,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管理。

在美国,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管理,也不是一帆风顺的,常常会遇到阻力。例如,是参加会减少收入的农地保护计划(CRP)、还是维持以前那种较大耕作面积的农业生产活动之间进行选择时,农民更偏好后者。

在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的区域内,如果农户不参加农地保护计划,则取消该农户享受政府扶持及参加联邦农业部“农产品计划”的资格。

到了1996年,最初实施农地保护计划的耕地(休耕、退耕还草、退耕还林)已经过了10年的保护期,也就是说已经失去了向农业部领取地租的资格,一部分休耕的农地可以从新进行农作物种植了。但是,拥有这些耕地的主人,必须严格遵守1985年及1990年修改后的农业法中有关农地保护的条款来耕作。否则,他们将不得不同农业部的“农产品计划”说“再见”了。那些退耕还草、退耕还林的农地,则永久地退出农作物的生产。

3.3防止水质污染对策

1987年美国颁布并实施的《水质法》、《水质净化法》,根据该法的规定,各地方(州)政府有义务每年向联邦政府报告关于缓解农业水源水质污染问题的对策及成果。1988年美国联邦农业部公布了“土壤、水资源保护全国计划”及“区域水资源水质净化计划”,并通过该计划的落实,管理着全国22个区域性水资源水质净化计划的实施。现在看来,全国各地的农地、水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证明,上述各项法律和计划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3.4耕作方法的资源、环境保护对策

3.4.1可持续农业

所谓“可持续农业”,一般是指“能够持续地利用资源进行农业再生产或能够进行资源的再利用,把农药、化学废料的投入量控制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在实现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生产安全农产品(食品)的同时,保持较高水平的农业生产力和收益性的耕作方式及其农业管理体系。”

实现可持续农业的手段是:①改革现行的农业种植、养殖体系中不利于农地、水等资源保护的部分;②采用病虫害综合防治方式;③促进家畜粪尿等农家有机肥料及豆科植物等绿肥的利用;④实施保护农地、水资源的保护性耕作方式;⑤采用种植业和畜牧业相结合的复合经营模式。

通过上述手段来防止土壤侵蚀、荒漠化蔓延、水资源水质污染的目的,并且在保护农地、水等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进行农业生产,提供安全的(卫生的)农产品。

3.4.2关于“保护性耕作方法”

集约型持续单作经营方式农业,容易发生土壤侵蚀,导致农药使用量的不断增加、水质污染。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篇6

 

―、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内涵

 

关于生态补偿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由于不同学者对生态补偿进行研究与阐释的角度不同,使得他们对生态补偿的概念出现了不同的内涵与外延界定,因而至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关于生态补偿的权威定义。一般而言,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具有“公共品”或“准公共品”的性质,而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自然资源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行为,一部分人完全可能在不支付任何代价的情况下,享受到通过生态环境保护者的付出而带来的生态系统服务效益。为了防止这种不公平现象的出现,激励人们在进行经济活动的同时保护好生态环境,就必然要建立一种机制来实现对生态环境保护者所支付的额外成本以及对所丧失的发展机会成本予以补偿。因此,从经济学角度出发,所谓生态补偿就是生态效益补偿,是指促进生态保护外部性内部化的政策、法律与制度安排。它要求生态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支付相应费用,生态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者、供应者获得相应报酬;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好生态产品和服务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激励公共产品的足额提供;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好生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激励人们从事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并使生态资本保值、增值。

 

本文所提出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是从绿色农业正外部性的角度来研究生态补偿。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指的是给绿色农业生态产品以及生态服务提供补偿费用的一种制度安排。绿色农业生态补偿向绿色农业经营者支付生态发展、生态保护以及生态修复的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以此激励人们改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减少消耗和污染。同时,采用绿色农业生产方式,还可以增强绿色农业生态服务功能、保护和改善绿色农业生态环境、提高绿色农业综合效益,形成有利于绿色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最终实现农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和谐统一。

 

二、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金融支持问题透视

 

(一)绿色农业正外部性补偿的“市场失灵”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绿色农业模式的提出可以克服常规现代农业模式的负外部性,保证农产品的数量的同时还可以保证农产品的质量与生态、资源的安全,达到经济、社会与生态的长期协调发展。在绿色农业生产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绿色农业发展的支撑条件;其次,绿色农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行业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限制或禁止化学合成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的物质投入到生产、加工工程中,实施“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保证,确定产品的质量安全;再次,绿色农产品在加工环节中,必须使用可更新资源以及可自然降解和回收利用材料,避免过度包装等,保证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无污染性。绿色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这种安全性和环保性,将给全社会带来巨大的收益,而且这种收益是长远和可持续性的,只是这种收益很难通过市场机制体现出来。[4](P11-12)换言之,绿色农业经营者无法将这些溢出的正外部性通过市场机制得到相应补偿,表现为显著的“市场失灵”,而目前我国尚未有针对绿色农业正外部性进行生态补偿的财政、金融支持的制度安排。与常规现代农业模式相比,绿色农业经营者要承受更高的成本,对微观经济主体灵活的财政金融支持等政策手段的激励机制的缺乏,阻碍了市场经济主体对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投资。

 

(二)绿色农业技术创新缺乏有效的资金支持

 

绿色农业技术是人们改造自然并使之适合生存与发展需要,且又不对农业生态环境和农村居民的生产与生活产生明显危害的工具与手段。绿色农业技术和常规的农业技术相比,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绿色”上,体现在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功能上。必须予以说明的是,高新农业技术与绿色农业技术的概念是存在一定差别的。高新农业技术是把农业经济发展的效率作为衡量指标。而绿色农业技术主要是着眼于把农业生态环境与农村居民之间的协调关系作为主要测定因素。因此可以说,绿色农业技术是一种农业生态环境安全的技术,保证了农业生态资源开发的可持续性,促进农业与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对于高新农业技术来说,有些则可能是非绿色的,比如某些转基因食品就对人体和环境存在着潜在的危害。但从总体上看,绿色农业技术与高新农业技术可以相互依存的,体现在绿色农业技术可以是高新农业技术,高新农业技术也可以成为绿色农业技术,两者融合的技术可以称之为绿色农业高新技术。[5KP3M7)而这种绿色农业高新技术的创新从研发、推广到实施与一般农业技术相比,其在提高生产效率、改善农产品品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显著的优越性。但我们也应明确,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较长,决定了这种绿色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时间的长期性、人力物力的耗费性。当前我国对农业科技创新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尚很欠缺,所需科研经费无法得到充足保障,从而使得绿色农业发展中的科技进步贡献率较低。

 

(三)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缺乏有效的投融资机制

 

绿色农业的生态补偿需要国有资本、外来资本和民间资本三者的共同支持,应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以满足我国绿色农业生态补偿建设的资金需要。投融资渠道狭窄,过分依靠政府投资,引导力和有效性不足是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资金短缺的主要原因。近年来,虽然引入了部分银行信贷和外商投资,初步改善了仅依赖财政投资的单一渠道,但在资本运作、投资主体、运行机制、决策方式、经营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严重缺陷。据有关部门统计,各级政府或公共资金的投入已超过环保投资总额的70%。目前,我国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投融资机制仍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第一,在资金结构上,财政性转移支付资金依然是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主要资金来源,绿色农业生态改善所需的资金基本通过政府直接投入和间接融资(贷款)来解决,直接融资所占比例很低。第二,外资利用规模较小,形式单一。目前我国绿色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的外资利用主要包括外国政府援助、捐赠,世行、亚行贷款等,外商直接投资比较少见。第三,民间资本参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筹资机制没有形成,当然社会资金的进入退出机制以及合理的利益分享和风险分担机制也就无从谈起;同时生态补偿的封闭式运作,缺乏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致使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筹资、经营、资本回收等各个环节都极易出现阻滞,产生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8](P77-78)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投融资机制的不健全,使得融资渠道单一,融资成本高,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投融资需求

 

三、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金融支持实现路径与措施

 

(一)拓展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资金筹措渠道

 

1.政府财政设立固定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资金来源。这些来源主要包括:(1)将资源税收入中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根据我国资源税结构和规模,建议在资源税中央共享部分中设立绿色农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而资源税地方收入部分则按一定比例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2)绿色农业资源有偿使用收益。绿色农业资源、环境有偿使用形成的非税收入,在这些收入中按一定比例专项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3)针对负生态效应外溢所形成的生态惩罚性收入。包括排污费等,建议将这类生态惩罚性收入的一定比例专项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4)土地出让金。建议在土地出让金改革中,截取一定比例作为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固定收入,一旦实现了中央和地方共享,则中央和地方分别按一定比例作为二级财政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固定收入。(5)明确环境产权界定,开征环境优化税。将这一税收收入的一定比例,专项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上述财政性资金提取的部分,设立一个纯政府性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基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全额用于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相关支出。

 

2.政府引导促成多渠道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资金来源。应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融资手段,利用国债这一有利的融资手段,解决可能存在的环境资金缺口问题;同时考虑发行或者中长期特种环保债券,筹集绿色农业环保资金;提供各种优惠政策,鼓励环保绿色农业企业上市,争取在股票市场中出现绿色环保板块;鼓励私人投资绿色农业产业;对私人从事绿色农业产业的投资,金融部门应给予优先提供低息贷款、延长贷款偿还期的信贷政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吸引外资投入绿色产业,应积极吸引国外资金直接投资于绿色农业,提高金融开放度、资信度和透明度及加强投资制度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创造良好的条件以引进国外资金。

 

(二)完善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1.在财政纵向转移支付方面。应继续加大对绿色农业生态补偿的投入力度,安排绿色农业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用于生态保护、生态恢复、生态发展等基础研究以及相关绿色农业高新技术的应用研究等方面。建立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资金的绩效考核机制,杜绝“重拨款、轻管理”的现象,做到追踪问效,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2.在财政横向转移支付方面。一是确定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标准。交易双方要达成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共识,这是建立起绿色农业生态补偿机制的前提。首先,国家核定的生态效应指标体系,这是生态效应生产地取得横向转移支付的依据;其次,生态效应受益地政府提出、上级政府核定的生态效应指标体系,这是生态效应生产地政府取得横向转移支付的依据。二是横向转移支付的支付方式与载体。绿色农业生态共建共享基金,是由地方政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组成的、不向法人或自然人征收的、专项用于生态补偿的财政性专项资金,是准公共的生态补偿机制所必备的工具。通过建立绿色农业生态共建共享基金这一平台,完成双方的横向转移支付。在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初期,需要横向补偿纵向化,即在确定横向补偿标准后,将生态受益区向生态保护区的转移支付统一上缴给省政府,由省财政通过纵向转移支付将横向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资金拨付给绿色农业生态保护区政府。

 

(三)构建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金融支持机制

 

绿色农业生态补偿财政金融支持机制包括:

 

1.绿色农业生态保护补偿金融支持机制。补偿目的是激励农户转变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而导入绿色农业生产方式,补偿内容包括农户因环保转产而闲置停用的原有农机具设施设备费用、因导入绿色农业生产而需添置的工具及农资费用、农户转产期间直接损失的农业收益等。补偿标准按生态保护的成本计算,包括农户为保护生态环境的直接投入成本、间接损失成本和机会成本。

 

2.绿色农业生态修复补偿金融支持机制。补偿目的是激励绿色农业生产者积极治理环境污染、持续修复生态环境,补偿内容重点为化肥农药减施补偿、蓄禽类便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补偿、水源地及湿地修复补偿等,补偿标准按生态破坏的修复成本计算,主要是水生态修复成本、土壤改良及耕地复垦成本、农业污染废弃物处置成本等。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篇7

摘 要:内蒙古旅游业的发展是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之一,但在开发旅游业的同时也给当地带来了一些生态问题。本文以内蒙古旅游开发为例,对内蒙古旅游发展中造成的生态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内蒙古旅游开发;农业生态;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5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70230229

1 内蒙古旅游开发带来的问题

1.1 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

内蒙古旅游开发中过度重视经济利益带来了资源环境过度开发问题,而内蒙古当地的草原生态系统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脆弱性,加之过度开发必然会对当地的草原造成破坏,造成沙尘暴等自然灾害更加严重;内蒙古旅游中对当地自然资源环境的过度开发,影响当地自然资源的循环再生,甚至造成当地自然资源的枯竭;内蒙古旅游开发中的一些游客的不合理的旅游活动如乱扔垃圾,也会给当地的环境保护带来一些影响,而且如果游客过多超出本地环境的承载能力,也不利于当地资源环境的再生和维护。

1.2 农业生态的问题

内蒙古的农业资源丰富,约有0.067亿hm2耕地,人均耕地面积远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具有先天的资源优势。然而内蒙古旅游的开发,必定会给当地的农业带来影响。旅游开发中势必会出现占用农业耕地、过度开发农业耕地或是破坏当地植被资源降低当地土壤的再生能力等问题,从而破坏当地农业生态的平衡,影响当地的农业发展,影响当地人民的正常农业生活。

1.3 居住环境和方式的问题

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内蒙古的游牧生活很少受到外界干扰,有着固定的居住环境和自己独特的生活方式。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及内蒙古旅游的开发,一些新的、不同于他们居住方式、生活方式的出现,势必会对当地人民的传统的居住环境和方式带来影响。受外来方式的影响和渗透,当地传统建筑物及特色的生活方式慢慢被同化,从而失去当地的特色,失去了宝贵的物质文化遗产。

2 在内蒙古旅游开发上的建议

2.1 对内蒙古资源环境进行保护

以旅游资源保护为第一要务。缺少保护的旅游经济发展是短期的恶性的。保护对旅游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内蒙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和发展有重大意义。要抓好“护林护草”工程;要强化对内蒙古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在旅游发展上由于内蒙古地区的发展起步比较低,所以不能一蹴而就,要实施目标发展,一步一个脚印的去实现内蒙古旅游文化生态的发展目标;要开发其他具有一定旅游价值的自然和人文景观。这种人与资源紧密结合,注重旅游发展上的连锁效应,不仅可以让文化更好地传承下去,也能把生态持续的保护下去。例如,在内蒙古旅游开发过程中,对不可再生资源进行保护,防止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破坏。

2.2 对内蒙古农业生态和特色居住方式进行保护

内蒙古具有得天独厚的农业资源,其农牧产品在各省中也名列前茅。在内蒙古旅游开发的过程中,应该将当地的生态农业纳入旅游的特色之一,进行以生态农业为主题的旅游行程。在旅游的过程中将农业的基础建设、科学的播种、收割技术、一体化的农业管理、农产品的特色等,一一进行展示,还可以进行品尝农产品的环节,让游客们一边品尝美食,一边了解当地的生态农业,从而达到当地生态农业与旅游开发的有机结合,如此一来不仅保护了当地的农业生态,还给当地带了可观的经济收入,造福内蒙古当地的人民。还要保护当地人传统的居住环境不受破坏,以及尊重当地特色的生活方式,让其成为旅游发展的特色之一。

2.3 重视政府在内蒙古旅游开发中的作用

内蒙古旅游开发起步晚、基础低,在市场调控方面缺乏经验,仅靠市场本身无法进行资金配置功能,所以在市场调控机制完善之前,需要政府的协助。政府制定旅游资源开发规划,广开各种资源渠道,高效率的完成资金的融集工作;要注意资金的管理,建立完善的旅游资金管理系统,对国内国外的资金支持进行合理分配,尤其是国家专项建设资金,更要合理利用。有效的分配资金,将为我们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要进一步分析协调内蒙古旅游企业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社会价值,确定好资金分配的比例,从而避免资金的浪费,造成不可再生资源的损失。例如,国家对内蒙古旅游开发进行各种扶持,对旅游开发中的资源进行保护和监管,对资源浪费和破坏的行为进行惩罚。

3 总结

在让晒怕糜慰发上,要高度重视内蒙古当地生态保护问题,积极保护当地的非物质遗产和物质遗产。我们应该正视旅游开发中暴露出的问题,积极分析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问题。让我们大家一起努力,共同保护内蒙古旅游开中的生态文化,共同促进内蒙古的旅游业发展,从而实现生态文化和旅游开发的双赢。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篇8

一、农业生物多样的概念与特征

农业生物多样性是一个社会与自然相互作用的区域综合体,是人类文化多样性与自然生物多样性相互作用的结果,与之相关的技术、文化、政策和物质信息流动是农业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狭义的农业生物多样性是指物种水平上的多样性,即所有的农作物、牲畜和它们的野生近缘种以及与之相互作用的授粉者、共生成份、害虫、寄生植物、肉食动物和竞争者等的多样性问题。也可以指与食物及农业生产相关的所有生物的总称。农业生物多样性有如下的特征:

(一)整体性

农业生物多样性是由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农业生态系统多样性和农地景观多样性等四个部分组成的统一整体,它们相互联系互相制约,其中任何一部分发生变化,都会引起其他部分甚至整个农业环境的变化。

(二)地域性

不同地域组成农业环境的要素是不同的,在农业生物多样性上表现为不同区域各个部分的差异性。这就要求我们因地制宜的去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

(三)不稳定性

农业生物多样性在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其内在的结构和状态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当自然灾害和人类农业活动使农业环境的改变超过一定的限度,农业生物多样性就会失去其自身的调节能力,导致不同部分的环境质量下降。从而影响农业生物多样的可持续发展。

(四)层次性

农业生物多样分为基因、物种、农业生态系统和农地景观四个层次。其中,基因是内层次的,表现为农业生物所携带的遗传信息。其它三个层次具有外部性的特点,表现为农业生物物种的生存环境和外部环境。

二、我国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状及评析

我国自1992年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以来.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工作。自1993年中国批准公约以来,为了加强物种资源的保护,遏制生物多样性锐减的趋势,16年来中国已制定和颁布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和《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等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法规20多项,特别是2007年10月制定并的《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纲要》,明确了2006~2020年全国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提出了l2个重点领域的主要任务,确定了十一五期间优先开展的行动和项目。针对农业转基因安全状况,国务院和工业部制定和颁布了《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还制定了《农作物物种资源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制定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在依法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同时,政府根据我国农业的实际情况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政策。2006年,农业部国际合作司与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在京签署了“中德农业生物多样性可持续管理项目”执行协议。德国政府为该项目提供350万欧元的技术援助,项目执行期计划为4年。湖北省推广良种计划,通过对优良品种的审定,在水稻、棉花、油菜等领域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河南专门成立了外来生物入侵领导小组,及时向社会公布外来物种入侵的名单,有效防止了外来物种的入侵。

三、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完善

我国政府一直致力于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并取得了一些显著成绩,但任然存在制度上的不足。主要表现在: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现有的环保法过分强调污染的防治,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法律,特别是针对基因遗传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保护,对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比较零散;我国农业地域性特征使得对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落实困难,且地方性法规不健全,很难有效地进行地方保护;对于破坏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缺乏有效的执法监督;缺少专门保护农业的生态功能保护区。

(一)完善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

1.宪法的完善

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在宪法中加以确认。世界上很多国家,例如1977年苏联宪法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保护自然和环境,动物和植物的规定。”在宪法中规定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利于强化公民的环保意识,进而增强公民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识。

在宪法中增设公民尊重其它生命物种的权利。这样可以准确地体现生态主义的可持续发展法律思想和承认其他生命物种种群价值的可持续发展法律价值取向,从而弥补传统宪法在保护其他生命物种问题上没有将其与人类共同视为生命共同体的缺憾,使对其他生命物种的法律保护获得更为明确的宪法依据。

2.环境保护法的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本该作为我国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基本法律。然而,该部法律这种强调了污染防止,应该做出必要的修改,着重强调保护的重要性。使人们认识到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必要性。在环境保护法中增加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对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综合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比重,从而制定出人类活动与自然的容许能力相适应的恰当分配和调整环境资源利用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另外,把保护生物多样性作为环保法的一个基本内容。进而达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目的。

3.刑法的完善

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新《刑法》中专章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共计9个条款14个罪名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另外在2001年公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二)》和2002年的《刑法修正案(四)》以及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对涉及环境犯罪的一些罪名也作了相关的修改。在涉及生物多样性方面只是在涉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等方面。没有把占生物多样性绝大部分的非珍贵、濒危物种的保护进行相应的规定。这样就减少了对破坏生物多样的惩处,不利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二)针对不同地区独特的自然条件,制定地方法规

农业具有地域性的特征,不同的地域农业的生境情况有所不同。各地应该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法规来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使本地农业可以持续的发展。平原地区不应该只重视粮食的产量,应该在不损害本地农业物种的前提下发展本地农业,针对平原地区的特点应该在农户意识方面加大宣传力度,制定法规规范农户的活动行为。

(三)建立遗传资源恵益分享和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制度

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是《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护机制方面的热点议题,也是公约的三大目标之一。2002年,公约就这项议题成立了“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不限名额特设工作组”,并对现有的国际制度进行了谈判。备受争端的议题是承诺谈判将朝向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靠近。中国和发展中国家地区集团要求一项强有力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作为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鼓励措施。而部分遗传资源使用国对此表示反对。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对农业生物多样性遗传资源的恵益分享更应该建立完整的法律制度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管理,为发展中国家做出榜样,得到遗传资源使用国的认可,从而促进全世界遗传资源的发展。

(四)对农业生物多样性进行专门的立法

由于对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范比较零散,加上政府职能部门权限的不明确,从而加大了农业生物多样保护的难度。鉴于此,有必要对农业生物多样性进行专门的立法,设立《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法》。目的就是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主要内容括: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意义;对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四个层次分别设立法律保护条文;明确政府的职责;规定应该有哪个部门享有执法权;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何进行必要的法律救济以及对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具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等。如此以来,农业生物多样性就有了法律保护的依据,就可以针对性集中对农业及其生境进行保护,进一步完善了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体系。

(五)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执法监督力度

破坏农业生物多样性的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农业生物多样性造成破坏,依法应该承受的法律后果。原则上它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然而,我国目前对破坏农业生物多样性的责任不具体也不明确。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行政职能部门权限不明确导致行政责任名存实亡;在民事责任方面虽然在环保法第6条中有所体现,但现实中基本没有这方面的体现;而刑事责任目前在立法中还不存在。为了更合理的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必须明确政府的责任,在立法层面上完善和确立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政府是最主要的管理职能部门。

(六)开展保护农业生物多样的国际合作

农业生物多样性问题不是局部的、地区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问题,这是世界各国的共识。联合国有关组织、世界科学界和各国政府部门认为国际合作是推进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方面。因此应积极的参与国际合作,联合应付出现的全球粮食危机问题。加强科研协作,但要注意与产权问题。在我国已加入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条约》等前提下,为了更好的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应积极开展与国际合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合作,多吸收别国的先进经验(如美国、日本、德国),做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我国农业的生物多样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计划与细则,在必要的情况下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或法律。

(七)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制度

农业生态功能保护区是指在保持区域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国家地区农业生态安全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生态功能的区域,依照规定程序划定一定面积予以重点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区域。建立农业生态保护区应当是当今国际社会保护农业区域内生物多样性的共同选择。为应对农业生物多样性日益严重的系统、结构性破坏,国际上普遍重视“生态系统方式”的管理,强调从单要素管理向多要素、全面系统综合管理的转变,强调对农业生物多样性结构与功能的保护。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农业生态服务功能及其重要性不甚了解,导致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从而对农业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造成了明显损害,严重威胁着农业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在东北的大面积的农场和随着新农村建设进行而形成的规模性种植区域进行试点,先积累经验然后在全国各个地方推广实施。

【注释】

[1]谢国文,颜亨梅.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

[2]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3]陈灵芝,马克平.生物多样性科学的原理与实践.上海出版社,2001

[4]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李波.中国的农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持续利用.农业环境与发展,1999

[6]彭华.中国西南地区植物资源与农业生物多样性.云南植物研究,2001

[7]卢宝荣,朱有勇,王云月.农作物遗传多样性农家保护的现状及前景.生物多样性,2002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篇9

(一)项目建设背景

通过第二届“赢在”青年创业活动,大赛暨第一期“导师带徒”活动的开展。结合大赛中导师的指导与辅助,开展对省XX地区的荒山荒地的开发。

国家产业政策与行业发展规划:

生态农业种植发展是一项新兴起的新型产业。生态农业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可以发展成为生态农业旅游,生态经济养殖等多形式产业。它将是结合农业景观,生态景观,养殖景观为一体的深层次开发项目与旅游业延伸交叉而建设成为的新型农业开发模式项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建设新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此项号召是全面建设农业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战略重举,亦是发展农村生产力、惠及全体农民群众的民心项目工程。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正逐步成为各级党政工作的主要线路。而开创荒山荒地的农业生态种植,资源合理运用产业更是极其突出与其他行业的重要项目工程。

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历来是我国政府极为关注的重大民生问题。进入新世纪以来,政府加大了对"三农"问题的解决力度,中发(20xx)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把解决"三农"问题,切实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继续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深化农村改革,努力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全面发展,作为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政府关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主张和举措,为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创造的政策环境。加强农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的全面实践。

在此种发展背景条件下,紧密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产业化开发,强化农业基础设施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总体思路,实施农用耕地与种植发展相结合。

(二)政府项目政策的保障性

中国全面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我大学生建设生态园林开发带来了契机,国内一些地区在建设生态区域、开发绿色产业上积极探索并积累了可资借鉴的经验。正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把加强基础措施和建设生态环境的开发与发展摆在突出位置,亦是对我们建设生态园林的建设起到了促进的作用。

我省生态建设的全面推进,为我们大学生农业园林创业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省委,省政府审视适度,并开展了相关的支持大学生创业的“赢在”青年创新创业活动。并在规划,政策以及投入等方面采取一系列的扶持与鼓励性措施。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项目建成后,将改善农村农业基础设施条件,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壮大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增加农民收入,同时有效改善项目区的水土流失,大力保护项目区水资源及植被状况,有效涵养、调节气候、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达到山青水秀、环境优美的生态效果。同时,项目建成后,园区经济、社会效益示范辐射作用进一步增强,旅游产业的内容将更加丰富,可大大吸纳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带动与农业相关的其它产业增加产值。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亦会使旅游产业内容更加丰富。

在党的第xx大报告中指出:“我国是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的国家,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计划生育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我国现有20xx多个生态农业示范点,覆盖面积大600万公顷,农人群众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水平10%—20%,示范区内的生态环境有显著改善,至此可见,建立和发展生态农业,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由路径。另外,促进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合理利用资源,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将建设和生产合为一体。尽快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实现节水,节地,节能的资源利用方式,尽可能减少对我国现有资源的占用与消耗。

在者,对于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改善与资源改善时节来说,环境保护措施的发展与实行十分的重要。当今社会中,生态经济协调与发展,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也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前进的永恒主题生态经济已经晋升为当今世界农业发展以及社会发展的关键战略问题。我们必须坚定发展农业经济的发展,节约改善我国资源现状,实现真正的生态型社会创建。

二、项目建设分析

地理优势:此项目所开发的荒山荒地位于省XX市XX地段。坡度XX度以下,酸性土质,酸性土质,土质肥沃,交通水利方便。

气候优势:省XX地区具有气候资源丰富的优势,主要体现于热量较丰富、雨量充沛、光照充足,而且雨热同季等方面。农业气候的主要特征有:农业气候资源丰富多样,能够满足以种植水稻、棉花、油菜和柑桔等喜温作物为主体的农、林、牧、渔各业发展的需要。

三、市场分析

省XX地区具有丰富的资源和良好的生态条件。项目区属于XX地段,是有意的盆地地形,处于农业经济发展区域地带,气候温和,雨量适中,光照充足,无霜期较长,四季分明,土质优异,生态系统生长适宜,是五中汇集的重要基地,环境质量与物种多样性也保持良好。

我国长期实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本项目酩酊了坚实的实施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省对于生态环境的发展建设的高度重视,近年来,我省以农业经济发展建设为中心,经济增长模式正在多方位转变与改善,经济结构逐步呈现优化趋势,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为此次项目的开发与发展提高了根本上的保障。

该项目通过对荒山、荒地以及水资源的综合开发与利用,综合发挥资源优势,实现各生态系统和谐发展,加快发展闲置生产力资源的应利益,促进生产方式多样化,提高村民群众生活质量,并为后代人发展提供良好土地资源基础和可持续利用资源与环境的根本之举。项目将结合生态造林,无公害农业种植,生态畜牧养殖,以及旅游观光发展经营与一体的规模化,多功能化生态农业经营体系,是开发与实施发展新平台,建设新资源的选择。

绿色经济全球化,生态化发展已经逐步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生态环境对全球经济活动的影响与制约力度逐渐提升,“绿色生态”正在形成并日益增强,“绿色壁垒”将会成为国际农业经济贸易,旅游经济贸易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此项目建设是促进省XX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协调发展,推进自然环境绿色发展,农民经济不断加强的重要工程。此项目将带领全村的经济发展,真正实现农业产业绿化发展。

四、基本方案

建设方案:拟在规划的开发的20xx亩荒山荒地范围内,主要采用以生态环保种植,副生态农作物种植,以及特色养殖等方式进行开发建设。

建设绿化树木种植基地:在20xx目荒山荒地中主要种植以杉树、湿地松、桂花树以及银杏树等为主的植物树木。真正实现以林养林项目,以经济型、高效性林木促养各种名贵树木的种植。

建设种植特色经济园林:在大型树木的生长过程中,种植一些适宜生长的农作物产品,使得土地资源得以进一步的利用与开发。

建设特色优势生态园基地:在后期树木真正落成后,开发畜牧业项目,利用生态资源进一步拓展养殖产业,饲养例如野山鸡等原始性生态动物,从而实现绿色饲养。

项目建设期限:荒山荒地开发使用期限周期为30年

建设宗旨:充分利用项目区土地资源优势,以绿色种植为龙头,以农业开发为辅助,配套特色养殖;以生态为目标,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突出重点、科学利用、持续发展"的核心。通过对荒山荒地开发项目区的自然环境改造,充分利用自然界生物循环理论,逐步构建良性循环的生态农业系统,实现倡导国家政策保护水土流失,实现项目区资源的有效、可持续利用,充分发挥项目区在我国民经济发展中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服务,全方位实践绿色养殖。并全面实现带动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村再见闲置的劳动力资源,开展建设新农村的实践。

建设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保护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8)《省xxx市园林建设总体规划》。

五、环境保护与劳动生产安全

(一)环境保护

严格环保要求,增强环保意识。为保护生态农业园区原有独特的自然植被和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打下良好的基础。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环境质量、污染排放以及环境样品等环节标准的规定,把环保工作列为生态农业园区独特生态系统保护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强化环境质量责任制。

逐步加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力度,强化建设项目环保第一审批权的地位,新、扩、改建项目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待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后进行组织实施。

委托环保部门对生态农业园区植被、地貌、文物的保护,特别是对生态园区的生态环境进行监测,以便及时改进保护措施。

(二)劳动保护

制定保护管理的劳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劳动安全管理,提高劳动安全意识,防止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有相应的资质,在施工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所有建筑物内部配备消防灭火器材,设(专)兼职安全负责人,定期进行防火安全生产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六、项目效益分析

(一)社会效益分析

项目工程的建设将为农民开辟新的致富门路,建立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促进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开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进程,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化。

项目的实施,每年可以为项目区群众提供劳动力就业机会。特别是通过吸收广大妇女参与项目实施,不仅可以增加项目区妇女的经济收入,而且可以促进她们社会地位的提高。

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篇10

一、广昌县农业面源污染现状

广昌县位于江西省东部边境,属抚州市,是抚河的发源地。2008年我县开展了第一次农业污染源调查(以2007年污染量为基础),调查结果显示,农业面源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具体情况如下:

1、化肥污染

据调查数据反映,全县年施用化肥量为1.97万吨,亩平均施用41公斤,单位耕地面积化肥用量达到了615公斤/公顷,是全国平均375公斤/公顷的1.6倍,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防止化肥对水体污染设置的225公斤/公顷的安全阀上限。

化肥在使用过程中约30%流失于环境中,化肥大量使用,特别是氮肥用量过高,使部分化肥随降雨、灌溉和地表径流进入河、库污染水体,造成了水体富营养化。

2、农药污染

全县农药使用量约445吨,每亩农药施用量达0.89公斤。是1997年的1.27倍,比发达国家农药施用量高出一倍。由于农药的利用率低于30%,所以施药时70%以上的农药散失于环境之中,其中绝大部分落入土中,直接影响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质。

3、地膜污染

我县农用地膜的使用量越来越大,全县一年使用量大约230吨,比1997年增加83吨,回收量100吨,丢失量130吨。农膜中含有联笨酚、邻笨二甲酸酯等不易降解物质,残留在土壤中,大约要60年时间才能全部降解,严重污染土壤生态环境。

4、畜禽水产养殖污染

全县年生猪出栏1000头以上规模化养殖场有3家,50头以上的养殖专业户48家,粪便产生量3960吨,折合氮、磷排放量分别为4.33吨、1.9吨,畜禽养殖业粪便处理量80%,排放量占20%。水产养殖专业户共152户,养殖面积2471亩,水产养殖污水100%以不处理排入农田或河流,排入量375.35万立方米/年。未经处理的畜禽水产养殖污水直接排入河道造成水中氨氮严重超标。

5、农村生活污染

我县农村生活垃圾大约6万吨,生活废水51万吨。农村因人口居住分散,村镇大多没有专门的垃圾收集、运输、填埋及处理系统。生活垃圾被随意抛弃在田间、农田、河流,生活污水基本不处理,盱江及其支流成为消纳农村生活垃圾的主要方式。

二、广昌县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上采取的主要措施

针对日益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近年来,我县在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工作中,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

1、推广测土配方旋肥技术。自2008年起我县获得上级项目支持,已连续三年实施了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按照“测土到田,配方到厂、供肥到点、指导到户”的十六字方针,全面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着力提升农民科学施肥水平。到2009年我县推广实施测土配方施肥面积86万亩,施用配方肥面积20万亩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面积覆盖县域所有耕地,施用配方肥面积达到推广面积20%以上,亩施用化肥量减少10公斤,亩节本增效30元以上。

2、开展有机质提升稻草还田项目。2007年到2009年连续三年我县被农业厅列为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县,项目涉及全县11个乡镇,37个村委会,13737户农户。三年来推广应用土壤有机质提升稻草还田使用腐熟剂7万亩,利用稻草直接还田技术和烟秆还田技术,推广安全、生态、循环利用秸杆资源的环保技术,减少因秸杆焚烧带来的环境污染。

3、采取综合防治、科学施用农药。坚持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和化学防治的综合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策略。着力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并继续推广使用易降解农膜。通过这些药剂的使用,极大地降低了对环境的污染。

4、大力推广农村沼气。自1998年起我县把发展农村沼气作为农村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现代新农村重要内容,并积极争得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目前,全县已建户用沼气池4000余座,联户沼气7处120户。中型沼气1000立方米。推广“猪-沼-果、猪-沼-渔、猪-沼-菜”等生态种养模式200余户。

5、实行有机肥源资源化利用,减量化处置。大力发展生态养殖业,建立生态养殖小区,推广清洁养殖技术,对现有畜禽养殖场,按照“二分离(干湿分离、雨污分离)、三配套(干粪池、沼气池、沼液后处理池配套)、达标排放”的要求,加快治理设施建设。目前全县已设生态养殖小区3个,实施标准化生猪养殖项目5户饲养规模1万头,初步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的“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生态化”。

6、实施乡村清洁工程建设。我县从2006年开始进行了新农村建设试点,通过实施垃圾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零排放、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清洁能源、田间废弃物集中收集等工程措施,实现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和能源清洁的目标。到2009年全县新农村实施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达8665户,涉及人口3.88万人,农村清洁工程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三、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环境保护意识淡薄

一些领导和大部分群众对农村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和危害性认识不足,保护农生态环境的意识比较薄弱。认为农村要加快发展经济,造成一些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在所难免:农村环境容量大,有点污染影响不大等错误观念比较调遍,存在以牺牲环境换取眼前经济利益的急功近利的行为。

2、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不配套,农业环境执法管理难度大

目前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工作没有纳入地方法规。缺乏有效的法律手段,没有一个系统而完善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根据《江西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农业环境的执法主体是农业部门,实际上,农业环境涉及面十分广阔,在许多层面,农业部门无法有效执法管理。其次,农业部门的农业环境监测能力极为薄弱,缺乏常规性质量监测与质量执行制度,因此,农业环境执法管理缺乏依据,执法管理难度大。

3、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不足,管理能力薄弱

由于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目前,无论是负责农村环境统一管理的环保部门还是具体负责农业环境保护的农业部门,不论在政府机构设置还是部门内设机构以及人员配备和经费安排等方面都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没有专设机构、没有专人,也没有固定经费。同时缺乏农业环境管理必要的监测手段和经费,农村环境管理能力薄弱。

四、开展抚河源头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思路与建议

1、开展源头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及生态补偿立法研究,建立源头生态环境法律保障体系

我县是抚河源头,其生态环境质量不仅关系到本县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关系到抚河生态经济和社会发 展。把源头作为特殊保护区,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农业生态环境法律保障体系、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与监管体系,强化与完善农业面源污染监督检验体系和农业面源污染执法体系。同时应尽快出台生态补偿专项法律法规,开展农业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督促各生产单位和广大农民从源头抓起,努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偿使用自然资源、治理面源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经济补偿机制。

2、加大宣传和投资管理力度,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广泛开展对农业面源污染危害性的舆论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环境保护工作的氛围。同时应增加对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投资力度,通过政府投资,引导和鼓励广大农民、企业家把更多的资金用到消除农业污染、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上来,以有限的资金投入,获取更大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建议县政府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各乡镇政府,并将完成情况纳入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和政府目标考核。

3、制定源头农业产业发展政策,走农业可持续发展道路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必须调整农业发展战略,科学制定源头产业结构调整及经济发展布局的有关政策。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划要引入农业环境评价体系和循环经济理念,把环境成本纳入农业生产成本核算,合理划分农业产业区域布局,完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奖励扶持政策,把创建“三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农产品基地上档次、上水平、上规模,充分发挥示范基地的效益,促进生态农业的发展。

4、依靠项目和科技,减少面源污染

除了资金补偿外,项目补偿也是补偿的一种方式,通过积极争取大量的项目建设,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具体化,推动农民对环境的保护。如标准化生产基地项目,水质改善项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农业资源保护项目等。

推广以重视农家肥为主体的测土配方施肥和沃土工程等新技术、新成果,提高化肥利用率,防治流失污染。推广新型植保机械和生物防控技术,提高农药使用率。推广节水灌溉,使用可降解农膜。合理规划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和适养区,强化规模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监管,大力推广农村沼气,实施“猪-沼-果”为主要模式的生态农业,建立生态果园。



本文由西梁生态农业-专注于生态农业发展的领先企业提供